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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gemene voorwaarden

第1条-适用性

1.1本Grovema B.V.(以下简称“Grovema”)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适用于Grovema与其交易对手(以下简称“Grovema”)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客户),包括所有订单、形式发票、订单确认书及报盘。

1.2对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背离只能在个别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达成。

1.3如果本条款条件中的某一条款因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而不能被援引,则该条款应尽可能具有相应的含义,以便能够被援引;本条款和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

1.4在此明确拒绝客户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适用性,无论其名称如何。


第2条- -协定的缔结

2.1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否则Grovema作出的每一项要约均无义务且不具约束力。

2.2客户通过付款接受Grovema的形式发票,即为Grovema与客户之间的协议。

2.3由Grovema根据形式发票交付的货物,如形式发票中编号和类型所示,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称为“产品”。

2.4形式发票连同本条款和条件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协议”)。

2.5本协议的增加或修改,包括适用的条款和条件,仅在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的情况下适用。

2.6构成本协议的基础文件之间如有冲突,则按以下排序规则执行,以前一项文件优先于后一项文件:

  1. 发票

  2. 形式发票

  3. 本条款及条件的文本;

  4. 报价;

  5. 产品描述;而且

  6. 装箱单。

2.7对于Grovema进行的交货,如果没有发送形式发票,则发票视为订单确认书。对于此类交付,发票应被视为正确和完整地反映了协议。


第3条-交货条款

3.1 Grovema所述的交付期限是基于本协议签订时适用于Grovema的情况,如果取决于第三方的履约,则取决于这些第三方向Grovema提供的信息。Grovema将尽可能遵守交付条款,但这不是一个严格的截止日期。

3.2在收到采购价格付款后,Grovema将在工厂/仓库交货产品。上述交付方式只有在书面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更改。

3.3若格罗维马要求客户提供履行本协议必须提供的信息和/或资源,或履行本协议赋予客户的任何其他义务,则格罗维马应向客户交付在Grovema拥有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或资源或客户已履行上述义务之前,erm将不会开始对Grovema

3.4 Grovema有权将售出的产品分批交付。如果产品是分批交付的,Grovema有权为每个部件单独开具发票。

3.5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客户必须书面通知Grovema违约,给予Grovema合理的期限来履行其义务。

3.6如果超过交付期限,客户无权就此获得任何补偿。客户也无权解除本协议。

3.7如果客户不购买产品,或如果客户表示不会购买产品,则Grovema的交付义务将立即失效,客户将丧失立即支付的罚款,金额为相关产品发票金额的10%,但不影响Grovema获得额外补偿和补偿回收成本的权利。


第4条-交货条件

4.1除非另有约定,装运方式和运输方式应由客户自行选择。客户应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和风险。

    1. 在任何情况下,产品交付给承运人后均应视为已交付。

    2. 如果客户不接受产品或不按时接受产品,客户将处于违约状态,无需另行通知。客户仍对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到期款项负责。

    3. 客户负责产品的组装、安装和调试。


第5条-价格

所有价格均以欧元计算,并在形式发票中列出,不包括销售税和其他政府收费。

5.2运输费用和政府费用由客户承担。

5.3 Grovema有权将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所有价格上涨因素转嫁给客户,但不限于:

  • 成本价格、供应商(出厂)价格和材料价格的提高;

  • 增加劳动力成本、社会保障费用和税收;

  • 运输费用增加;

  • 如果不是欧元,则为汇率变化。

5.4 Grovema将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任何价格上涨。如果客户在5天内没有书面回复,客户默认同意涨价。


艺术6。- - - - - -付款

6.1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的付款条件,否则客户必须提前以欧元支付Grovema的发票。

6.2如果出现其他付款期限,包括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格罗维马有权要求客户提前付款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担保。

6.3客户无权从发票金额中扣除任何金额,也无权将发票金额与他们可能对Grovema提出的任何反诉相抵消。

6.4客户无权暂停对Grovema的任何付款义务。

6.5如果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其所欠的任何款项,客户即属违约,无需另行通知。自发票到期日起,客户还应根据《荷兰民法典》第6:119a条的规定,承担荷兰法定商业利益。

6.6 Grovema在执行客户义务过程中产生的司法和法外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对于法外费用,最低适用250欧元,不需要证据。上述费用自Grovema书面通知客户履行其义务之日起支付。如果Grovema将其债权转移到回收,则其债权金额将增加10%的管理费用。

6.7如果客户未能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客户的所有义务立即到期并应支付。


第7条-所有权的保留

7.1产品的所有权(尽管实际交付)在客户根据Grovema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全额支付其所欠Grovema的所有款项之前不会转移给客户。

7.2如果且只要Grovema是产品的所有者,客户无权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负担产品。

7.3在不影响本条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客户向第三方销售产品,但仅限于其正常经营范围内。

7.4 Grovema有权不受阻碍地获取其专有产品。客户应与Grovema充分合作,以使Grovema通过收回产品来行使第1段所述的所有权保留。

7.5如果且只要Grovema是产品的所有者,如果产品被扣押(或威胁被扣押)或第三方以其他方式索赔(产品的任何部分),客户将立即通知Grovema。客户还必须告知第三方Grovema的(财产)权利。


第8条-不可抗力Grovema

8.1Grovema一方的不可抗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理解为Grovema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即使在本协议签订时可预见的-永久或暂时阻止本协议的履行,以及,只要尚未包括在本协议中:

  • 战争、战争威胁、恐怖袭击、内战、叛乱;

  • 罢工、工人排斥、运输困难、材料短缺、火灾和其他严重的操作干扰;

  • 政府采取的措施;

  • 能源供应问题;

  • 进口、出口和生产禁令;

  • Grovema为履行本协议而聘用的公司、机构、人员和/或对象的不足之处。

8.2如果Grovema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交付期限内履行其对客户的义务,则交付期限将按Grovema直接或间接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延长。

8.3任何不可抗力情况,格罗维马将尽快通知客户。

8.4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如果Grovema已经部分履行其义务或只能部分履行其义务,则Grovema有权对已交付或可交付部分单独开具发票,客户有义务支付此发票。


第9条-索赔和保证

9.1客户必须在产品交付时检查产品。客户必须检查所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本协议,即:

  1. 是否交付了正确的产品;

  2. 交付的产品在数量和数量上是否与已交付的产品一致

同意;

  1. 是否有可见(运输)损坏;而且

  2. 交付的产品是否满足正常使用和/或贸易目的的预期要求;

9.2关于产品缺陷的投诉必须在发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Grovema提出,但最迟应在产品交付给客户后7天内提出。

9.3如果超过第2段规定的期限,针对Grovema的任何缺陷索赔将失效。这方面的法律行动必须在及时投诉后六个月内提起,否则将被没收。

9.6客户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8天内以书面形式向Grovema报告有关发票的投诉。

9.8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产品缺陷,Grovema概不负责:

  • 不符合要求的;

  • 非正常使用的;

  • 正常磨损;

  • 过失;

  • 过载;

  • 第三方作出的调整;

  • 意外事故;

  • 与产品无关的原因。

9.9在及时、正确并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投诉的情况下,Grovema将修复已证明有缺陷的产品:1.)由Grovema承担费用和/或2.)在已证明有缺陷的产品退货时免费重新交付产品和/或3.)退还已证明有缺陷的客户向Grovema支付的产品价格。通过完成上述业绩,Grovema应完全履行其(保证)义务。


第10条中止和解除

10.1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对Grovema的任何义务,或者如果Grovema可以合理地预期客户未能履行对Grovema的任何义务,Grovema有权通过书面通知暂停(进一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Grovema没有义务支付任何赔偿,所有这些都不影响其其他权利。

10.2在不影响第10.1条规定的情况下,在不进行违约通知或司法干预的情况下,Grovema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Grovema没有义务支付任何赔偿或担保,所有这些都不影响其其他权利。

10.3如果客户:

-收到Grovema发送的形式发票后14天内未付款;

  • 被宣布破产、获准进入自然人法定债务重组计划、申请破产或暂停付款或获准进入自然人法定债务重组计划、进行遗产转让或(部分)资产被扣押;

  • 被监护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处分财产或者部分财产的权利;

  • 停止或转让其业务或其部分业务,包括将其业务转让给即将成立或已经存在的公司,或继续改变其业务目标;

  • 去世;

  • 未能履行、及时和/或适当履行其根据法律效力或根据本协议或条款和条件而承担的任何义务;

Grovema有权在不通知违约或司法干预的情况下,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全部或部分解除与客户的协议,所有这些都不影响其其他权利。


第11条-责任和赔偿

11.1 Grovema不对客户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该损害是由故意或鲁莽行为直接造成的。

11.2如果Grovema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是由于(i) Grovema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ii) Grovema违反其保证义务,(iii)侵权行为,或(iv)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Grovema的责任按本条规定是有限的。

11.3 Grovema只对替换补偿负责,即对业绩滞后的补偿。Grovema不对任何形式的损害负责,包括:

  1. 任何形式的额外补偿;

  2. 间接损害;

  3. 间接损害;

  4. 因利润损失造成的损害;

  5. 延迟损害;

  6. 因提供不充分合作而造成的损害;

  7. 客户资料或资料;而且

  8. 由于Grovema提供的信息或建议而造成的损害。

11.4在适当遵守第11条2的情况下,因缺陷引起的责任以客户实际支付的相应发票金额为限。

11.5在所有情况下,格罗维马对客户和/或第三方的责任均限于格罗维马责任保险赋予的权利。

11.6客户只有在损害发生后,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以合理的方式尽快书面报告给Grovema,才有权获得赔偿。

11.7客户应赔偿Grovema与产品(使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第三方的所有索赔,并应予以赔偿Grovema所有损害赔偿Grovema因此类索赔而遭受损失。

11.8任何损害赔偿要求应在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三个月后失效,除非在上述期间内已开始司法追讨。


第12条-知识产权

12.1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根据本协议获得有关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任何知识产权:

  • 的产品;

  • 由Grovema出具的形式发票;

  • 由Grovema制作和/或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模型;

  • 由Grovema生成和/或提供的计算;

  • 由Grovema制作和/或提供的软件;

  • 由Grovema制造和/或提供的工具;

  • 制造和施工方法和产品所依据的信息;

不管是否已收取费用。

12.2除本协议的执行外,客户不得复制、向第三方展示、发布或使用由客户提供的任何产品或其部分Grovema没有明确的书面同意Grovema

12.3在格罗维马第一次提出要求时,第1款所述物品必须归还给格罗维马。

12.4客户应立即通知Grovema第三方对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提出的任何索赔。


第13条-适用法律

13.1形式发票、本条款和条件、协议以及由此产生的Grovema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仅受荷兰法律管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性被排除在外。

13.2因本协议以及由此产生的Grovema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议,必须首先提交给阿纳姆法院(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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